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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9日星期四

推广科士威的法律依据

1、《国际邮政公约》: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有权力和自由向境外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生活消费品(毒品、枪支和危害环境的物品除外)。 2,《八国首脑会议国际互联网公约》: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涉阻碍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进程,互联网上无国界,互联网管理要靠国际公约来管理,不是靠哪一个国家。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产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告知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获得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就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电子商务法律的出台,并将在许多方面影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5、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6、胡锦涛主席在2005年“两会”指出: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是我国“十一五”计划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依据“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名词解释”是属于自由职业者范涛中的经纪人行为,不但受法律保护,而且是国家大力倡导的自谋就业再就业工程举措的实践者,有法可依。 7、信息产业部部长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以电子为手段,以商务为主题,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 看看这段话,你们心理明白了吗,我们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 我们的行为做了政府想做没能力做的事情,普及互联网应用,消费致富,在家创业,发展科士威是利国、利民、利己的事业!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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